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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阳

地理位置

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循环经济示范区内,高任路北侧(杨家屯村北)。

项目名称

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

项目简介

该项目规模为3×25MW背压机组蒸汽余热发电工程,每年发电量3.7173×108kWh。该项目主要由汽机房、35kV配电室、升压站、循环水泵房、机力通用冷却塔及配套的给排水、供电、采暖等公辅设施组成,该项目占地面积6000㎡。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李鹏

报告编制人

刘运须、宁宗、顾素芳

现场调查人员

李鹏、刘运须

时间

2017年1月12日

采样人员

时间

检测人员

时间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化学有害因素:粉尘、苯、甲苯、二甲苯、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CO、NOx、紫外辐射。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类比企业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所接触噪声、工频电场的强度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类比企业为员工配备了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类比检测结果见附表。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属于“电力、热力产生和供应业”中的“火力发电”,职业病危害类别为严重。

根据冀安监管健[2012]90号第三条:按照《目录》分类为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有明显区别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参照第一、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相应降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类别。该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有明显区别,因此该项目属于职业危害较重的项目。

综上所述,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的项目的分析结合类比现场的调查和检测,得出该项目与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1)该项目选址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循环经济示范区内,高任路北侧(杨家屯村北),其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方面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该项目设备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设备的选择和布局在考虑生产的自动化、连续化的同时,考虑了原料的运输方便,布局合理。按本报告提出的建议补充设计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3)针对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拟设置各种防护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拟为劳动者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拟编制相对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拟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了相应的辅助用室。但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未对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做具体设置;企业未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

综上所述:该项目如能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针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及建议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该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方面是可以控制的。

从职业卫生角度分析,本项目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项目可行。

建议:

1、建筑卫生学补充措施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对采光、照明进行明确设计,要求如下:

各场所照度要求

照明地点

最小照度,lx

办公室、宿舍

300

休息室、控制室

300

生产车间采暖温度要求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温度要求(℃)

I

18

16

生产辅助用室采暖温度要求

辅助用室名称

温度要求(℃)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18

浴室、更衣室

≥25

厕所、盥洗室

≥14

2、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序号

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

依据

1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三)项

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五)项

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5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6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7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8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六)项

9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8.3.1条

10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四条

11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12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二条

1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14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

3、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措施

序号

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

依据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将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4、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3)作业场所设置的告知栏、告知卡必须清晰,如出现掉落或模糊不清的现象应及时更换。

4)继续加强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持续投入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后续更新工作。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以标准化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企业。

7)企业进行外包项目时,应对外包企业的资质、人员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等进行审核,并要求外包企业严格按照规程施工,企业应做好监督工作。

8)评审后续工作建议

该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修改完成后,企业应将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及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若生产工艺与设备发生变更,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2)建筑施工过程措施建议

1)施工现场存在粉尘的职业危害,在进行地基挖掘、金属切割加工、混凝土制拌时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采取湿法抑尘的方式对施工地点进行降尘,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电气焊作业时,会产生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等职业危害,刷油漆等作业时,会产生油漆中苯、甲苯等有机溶剂的职业危害。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3)冬季作业时,由于天气严寒,会产生低温的职业危害。应做好防寒保暖措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取暖室、休息室。劳动者应当配备防寒服、手套等进行防寒。

4)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保证充足的饮水,防止中暑。

5)施工现场会产生很大的噪声,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如使用低噪声混凝土振动棒、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以液压代替锻压,焊接代替铆接。

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7)本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外包作业,应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企业。

专家组评审

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河北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县集中供热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导则的要求;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较重。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辨识和评价,提出了比较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可以起到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结论符合要求,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将进行补充完善:

一、补充建设单位依托关系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补充完善项目设备检维修危害因素分析介绍。

三、核实生产岗位类型及相应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四、核实本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内容。

五、补充拟采取的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内容,完善中控室、休息室等隔音降噪设计及位置要求。

六、补充、完善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专家组长:刘喜房

                                            成员:李绍群、尹希佳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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