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名称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万台汽车发动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
地理位置 |
长城汽车徐水分公司动力事业部联合厂房内 |
联系人 |
范伟伟 |
用人单位简介: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市场分析和企业发展规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该建设项目中EK系列发动机的生产。EK生产线及其所属配套设施均不建设。原EK生产车间改为预留用地,供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GW4G15B发动机建设项目(简称EB项目)使用。EC二期项目按照原计划建设完成。 目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EC发动机磨试工艺进行了调整,由设计之初100%热试变更为100%冷试,装配线增加长/短发冷试设备,通过冷试的方式检测发动机各项功能,此过程中无需再使用燃油,不再有尾气产生,原EC热试线不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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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李坤益、段程鑫、殷东瑞、许永楠、郭颂;调查时间:2019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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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殷东瑞、许永楠;采样时间:2019年5月25日-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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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殷东瑞、许永楠、李洪芬;检测时间:2020年5月25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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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范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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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甲醇;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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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由于本项目工艺调整后取消了发动机热磨试,改为发动机冷试,不再使用燃油,不再有尾气产生,操作人员不再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判定,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率。建议立即对公司接害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7)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警示标识的设置。 (8)在今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