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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名称

河北永亮纺织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河北永亮纺织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地理位置

高阳县三利大街369号

联系人

王硕

用人单位简介:
河北永亮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2002年搬迁到高阳县工业城。该公司主要经营:毛巾、枕巾、浴巾、方巾、毛巾被、棉小兜(儿童用纺织品)、茶巾制造及销售,年加工能力6500吨。2015年4月,由河北安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做了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人员:金千、段程鑫、殷东瑞、于迪;调查时间:2019年9月25日

现场采样人员:殷东瑞、于迪;采样时间:2019年1116日-18

检测人员:王英侠刘欢、崔志净、殷东瑞、于迪;检测时间:2019年11月16月-20月

用人单位陪同人:王硕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因素:棉尘、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碳酸钠、其他粉尘、氨、硫化氢;

检测结果:
依据检测结果: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规定;物理因素除了挡车工、开幅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外,其余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河北永亮纺织品有限公司属于“纺织业”制造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噪声、棉尘、其他粉尘、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碳酸钠、硫化氢、氨等。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有关规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故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该建设项目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无明显区别,结合该公司实际运行情况、防护措施执行情况和检测报告结果,判定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

(1)企业应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率,做到接害人员100%检查。

(2)尽快安排需要复查的人员进行相应检查项的复查,若出现职业禁忌证患者,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5)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6)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7)此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相关要求,但大部分作业场所棉尘的浓度均高于行动水平,企业仍然需要引起重视,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8)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9)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警示标识的设置。

(10)在今后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1)在今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本次评价是在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取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好程度,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十分重要。建议企业严格设备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效果不满足要求或使用期限超标的设备及时更新。

(13)若后续产量提升,该公司会根据实际工作量对生产制度进行调整,建议调整工作制度时,应采取合理的倒班制度,需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h、每周工作40h。”的规定。

(14)外委人员对污水池进行清於时可能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应事先制定作业方案(如事先放轴流风机下沉通风,检测硫化氢的浓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毒口罩、胶鞋、安全带、安全绳、正压式呼吸器),应有3人以上在场,设置专人看护,做好现场救援准备。

(15)公司要加强对外委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告知外包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对人体的危害、在操作过程中如何防护,同时应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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