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名称 |
高碑店市金成门窗厂 |
项目名称 |
高碑店市金成门窗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地理位置 |
高碑店市肖官营 |
联系人 |
刘向南 |
用人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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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金千、段程鑫、殷东瑞、于迪;调查时间:2019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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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殷东瑞、于迪;采样时间:2019年10月26日-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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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崔志净、殷东瑞、于迪;检测时间:2019年10月26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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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刘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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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铝合金粉尘;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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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该建设项目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无明显区别,结合该公司实际运行情况、防护措施执行情况和检测报告结果,综合判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 (1)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警示标识的设置。 (7)该公司工作制度不合理、建议采取合理的倒班制度,以达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h、每周工作40h。”的规定。 (8)待相关监督部门明确组织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时,该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立即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