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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名称

河间市弘益网格布厂

项目名称

河间市弘益网格布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地理位置

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联系人

张国全

用人单位简介:
河间市弘益网格布厂成立于2011年3月,目前主要从事网格布生产销售,年产1500万m2网格布坯布。

该公司目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玻璃纤维粉尘、噪声和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为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河间市弘益网格布厂于2021年4月委托河北东铭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本次评价为该公司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人员:金千、段程鑫;调查时间:2021年4月21日

现场采样人员:冉建辉、殷东瑞;采样时间:202163-202165

检测人员:冉建辉、殷东瑞、崔志净;检测时间:202163-2021610

用人单位陪同人:张国全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丙烯酸、玻璃纤维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该公司整经工、织布工和收卷工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要求该公司除了织布工和北厂区整经/织布车间整经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余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相关要求。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河间市弘益网格布厂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C306)”中的“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玻璃纤维粉尘、丙烯酸和噪声。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实际运行情况、防护措施执行情况和检测报告结果,判定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建议

序号

存在问题

检查依据

整改建议

1

该公司未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制度》,现场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7.2条

该公司应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制度》,并根据制度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2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7.7条

二、应急救援设施整改建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整改建议

1

该公司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①该公司应制定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丙烯酸灼伤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应配置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详见表7.1-2

②该公司应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③该公司应在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设置清晰的标识。

2

该公司未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急救援人员。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1条

3

该公司未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未设置急救药箱,未配置相应急救药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3.1条

8.3.3条

8.5条

三、个体防护整改建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整改建议

1

该公司未给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①根据表9.1-1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②该公司应设置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③该公司应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周期,并按照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要做到及时更换。

2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七条

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6.2.2条

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六条

6

该公司未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周期。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四、职业健康监护整改建议

序号

存在问题

检查依据

整改建议

1

该公司未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3.3条

根据相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2

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卫生管理整改建议

序号

存在问题

检查依据

整改建议

1

企业未在办公区域和生产场所设置公告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该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示相关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2

企业未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条

在所有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3

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取得申报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取得申报回执。

4

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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