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名称 |
保定市新市区阳光玻璃纤维厂 |
项目名称 |
保定市新市区阳光玻璃纤维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地理位置 |
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1706号 |
联系人 |
赵翠玲 |
用人单位简介: 为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保定市新市区阳光玻璃纤维厂于2022年5月委托河北东铭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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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李倩、段程鑫;调查时间:202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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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张艳秋、殷东瑞;采样时间: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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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崔志静、李洪芬;检测时间: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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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赵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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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该公司玻璃棉粉尘、异丙醇、乙二醇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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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改版)(GB/T4754-2017),该公司属于“C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的相关规定,综合判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一、工程技术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防护设施能够有效开启。 二、个体防护 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尤其夏季高温作业时,接害人员作业时不应随意摘除防尘口罩。 三、职业健康监护 ( (2)该公司今后职业健康体检应在夏季高温季节到来之前,组织注塑工进行高温作业职业健康体检。 四、组织管理 (1)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2)工作场所设置的告知栏、警示标识必须清晰,如出现掉落或模糊不清的现象应及时更换。 (3)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及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